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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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瑞祥 債務人 賴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107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起算日至清償日止)│││算,其中106年8月3日至106年9月3日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利率年息百分之1.29計算。)逾期六個│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月以上,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算之利息。││├─────┼─────────────────┼─────────────────────┤│159,992元│自民國106年8月3日起│自民國106年9月4日起│└─────┴─────────────────┴─────────────────────┘┌─────────────────────────────────────────────┐│附表二:107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677│2.9447│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677│3.2124│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