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債務人 劉芳宇劉嘉屏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自民國104年7月2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現任職於大王 漢寶殿 擔任廚房助手,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見本院卷第134頁至第136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7,349元;第72期清償7,303元。總清償金額為52萬9,082元,清償成數為6.92%。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
機車一部(DQU-480,山葉,1997年10月出廠),其價值約1,8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皇加機車行出具之機車修理估價登記表、行照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0頁至第281頁),債務人願將機車價值全數提出等值現金,分攤72期清償,每期清償25元。又債務人另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其預估解約金為16萬3,970元(見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02頁),債務人願全數提出等值現金,分攤72期清償,於第1期至第71期,每期增加清償2,278元;第72期增加清償2,232元。是以,債務人願將機車及保單提出等值現金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而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1萬3,592元扣除必要支出38萬7,696元後,餘額為12萬5,896元,亦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1萬5,954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749元(見消債更卷第71頁)、醫療費300元,餘1萬4,905元,未逾臺北市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162元,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又因債務人患有全身性硬化症、右無名指復發性表皮囊腫等病症,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門診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影本等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93頁至第237頁),是認債務人上開醫療費之支出確屬必要。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萬1,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萬5,954元,餘額為5,046元,而債務人已將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又債務人願將上開機車、保單預估解約金之等值現金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清償,以增加還款金額,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71期清償7,349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一)││欄位所示。第72期清償7,303元,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二)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7,644,276元。││3.清償總金額:529,082元。││4.總清償比例:6.9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一)│(二)│├──┼────────┼────────┼───────┼───────┤│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53,750│1,109│1,102│││股份有限公司││││├──┼────────┼────────┼───────┼───────┤│2│花旗(台灣)商業│326,429│314│31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503,409│484│481│││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996,311│1,920│1,907│││股份有限公司││││├──┼────────┼────────┼───────┼───────┤│5│萬榮行銷股份有限│265,631│255│254│││公司││││├──┼────────┼────────┼───────┼───────┤│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6,457│16│16│││股份有限公司││││├──┼────────┼────────┼───────┼───────┤│7│富邦資產管理股份│1,530,639│1,471│1,462│││有限公司││││├──┼────────┼────────┼───────┼───────┤│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96,650│574│570│││股份有限公司││││├──┼────────┼────────┼───────┼───────┤│9│金陽信資產管理股│244,000│234│233│││份有限公司││││├──┼────────┼────────┼───────┼───────┤│10│長鑫資產管理股份│1,011,000│972│966│││有限公司││││├──┼────────┼────────┼───────┼───────┤││合計│7,644,276│7,349│7,303│├──┴────────┴────────┴───────┴───────┤│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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