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4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6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殷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撤緩偵字第55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莊殷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駕駛執照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警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556號被告 莊殷吉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殷吉自民國102年10月29日上午11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許止,在臺中市西屯區櫻花路某處,飲用啤酒後,竟仍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許,行經同市○區○○街00號前時,不慎追撞前方由 林家榮 (未受傷)駕駛正迴轉中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經警到場處理時,發現其全身酒味,當場對其為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殷吉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家榮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臺中市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公共危險罪關係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精濃度檢測單)、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檢察官胡宗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邱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