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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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原告 江欣怡 被告 曾銘達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查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罪,迄今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紙及本院刑事科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查無被告刑案紀錄之戳印可考。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