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6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大中 (已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諸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張大中已於民國106年1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屬不備要件無從補正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