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53號
原   告  王金寶
代 理 人  黃文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英睿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翁英睿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被告翁英睿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應由其父親及母親為
  法定代理人,起訴狀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起訴不合法,應予補正。
二、提出被告翁英睿之父親及母親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請求賠償新臺幣375,000元之損害明細表(應具體載明
  損害之項目、金額),並提出損害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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