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勇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金鳳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