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4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461號原告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代表人 郭承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又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二、經查,本件原告及其代表人均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是本件起訴狀不符合首揭法律規定,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亦即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