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聲請人 傅忠信 (即 傅德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次男 傅三凱 之繼承系統表正本,並請查明傅三凱有無符合民法第1140條所載規定之繼承人,若有,請提出其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重新陳報完整之遺產(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