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275號債權人 謝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靖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邱靖傑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請求金額(利息不得重複請求)。
四、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六、本件是否與本院109年促字第3274號債務人 劉玉琴 為同一債權?若是,釋明為何分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