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原告 蘇弘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 律師被告 鄭麗玲
鄭麗君
鄭德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宥均 律師被告 鄭子喬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祖丞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8頁第7行及附表四中關於「22,562元」記載,應更正為「229,56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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