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37號原告協坤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正岳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陳緯婷
蘇怡心 鄭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之103年度簡字第137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應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未如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就文書之送達增訂準用行政訴訟法寄存送達之規定)有違憲疑義,需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而裁定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前開規定有無違憲做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前開規定作出釋字797號解釋,並經司法院於109年12月9日將該號解釋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等函送本院,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
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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