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貽男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華民國公有眷舍改建權益促進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國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特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凱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毓寧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志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曾伶華
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丘裕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俊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元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玉玲
號相對人即債務人 關家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素梅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秀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月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國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惠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宗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勇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益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彩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左純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華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甲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芷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金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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