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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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李憶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李憶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多次為詐欺及恐嚇取財之分工行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及恐嚇取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檢察官起訴之各犯罪事實,被告林李憶均已知錯並坦承,被告因年輕,一時受不法所引誘而犯罪,現已深自悔悟,且被告是見報應徵,擔任傳達之中間人性質,並無法掌握主謀之犯罪性質與概要,主謀於案發後亦不敢再與被告聯繫,被告有心悔過,亦不可能再受利用,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此特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因被告於本案中多次為詐欺及恐嚇取財之分工行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避免被告再為詐欺及恐嚇取財之行為,現尚不宜予以具保停止羈押,又被告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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