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82號債權人 賴盟興 債務人 陳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共計新臺幣345,000元,並交該支票由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訴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2982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1│99年11月10日│345,000元│100年5月24日│EN000000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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