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29號上訴人甲○○即被上訴人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63條、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乙○○(住高雄市○○區○○里○○路○○○號18樓)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1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