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三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查被告甲○○為警查獲其施用毒品犯行,經送強制戒治屆滿,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期滿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同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七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徵)。
三、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疑似毒品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零三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四三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按,上開物品為違禁物,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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