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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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3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民法第12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被繼承人之遺產係由遺囑執行人負責管理。次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另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09條第1項及第12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僅於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且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始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二、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
(一)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並附具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乙○○之除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乙○○之完整親屬系統表,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此類推)、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叔叔、伯伯)、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明本件無法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之原因。
(四)被繼承人乙○○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此類推)、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適當遺囑執行人人選(須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之公正人士)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正本。
(六)陳報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同意上開人選,若同意者,應提出同意書正本。
(七)遺產清冊並將受遺贈人予以列表,敘明各受遺贈何物,並提出受遺贈人的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德榮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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