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7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7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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