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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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2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玉堂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9日上午10時04分在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