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秩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9年度雄秩字第23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6月21日高市警港分偵秩字第09900140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鋼珠陸顆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5月8日11時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
(含彈匣1個、鋼珠6顆),而有危害安全之虞,為
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其於上開時、地,
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為警臨檢當場查獲等語,並有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1個)、鋼珠6顆可證
,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
,經實際測試無法發射彈丸,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99年5月12日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
紙附卷可查,堪認扣案之玩具手槍並無殺傷力。被移送人所
持有之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其外觀與真槍無異,此有照
片6張在卷可稽。又被移送人攜帶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上
街,令人難辨其真偽,顯有危害公共秩序之虞,是被移送人
違序之事實,至為灼然。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
之行為。又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1個)、
鋼珠6顆,均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其自承明確,且係供違
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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