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智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6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智偉(下稱聲請人)就所涉強盜案件坦承不諱,對於案情的來龍去脈也交代清楚,聲請人知所犯乃屬重罪而已知悔悟,對於被害人亦深感歉意,聲請人願意依法院規定之時間向轄區派出所報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能短暫彌補即將缺憾的 天倫 親情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坦承犯行,並有相關人證、書證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所犯結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聲請人於為上述犯行後即四處躲藏,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本案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106年3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其所犯強盜之犯行,業經本院於106年3月8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現待送執行,為確保將來執行之順利,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上開其餘聲請所指各節,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而有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而難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據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呂苗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