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5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被告 林昱岑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一
林 傅水英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被告林榮一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壹萬柒仟伍佰陸
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貳萬零肆佰玖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