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守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守藏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守藏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前,犯該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雖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本件既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為之,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核與上開規定,即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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