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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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俊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俊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俊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22日(應為105年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6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5
87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587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