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任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任鴻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任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柯任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