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黃東璧被告丙○○
甲○○乙○○右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訴辯護人丁○○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戊○○、丙○○、甲○○、乙○○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戊○○等四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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