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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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0五號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白承認犯行,須扶養老父及年幼弟妹,為此請准予交保云云。
三、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凃裕斗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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