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撫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撫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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