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洪字第三五四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曾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裁定命債權人於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該項裁定已送達債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債務人以債權人並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查屬實,應認債務人之聲請為正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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