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併科罰金部分,僅有一罪,不在定應執行之列,仍依原宣告刑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9日下午5時許│97年7月29日下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785、4020、│年度毒偵字第3785、4020、│││4021號│402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89號│97年度訴字第3889號││├────┼────────────┼────────────┤││判決日期│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89號│97年度訴字第3889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8月5日晚上10時許│97年8月5日下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785、4020、│年度毒偵字第3785、4020、│││4021號│402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89號│97年度訴字第3889號││├────┼────────────┼────────────┤││判決日期│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89號│97年度訴字第3889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7月29日下午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9218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判決日期│98年8月26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96號│││├────┼────────────┼────────────┤││確定日期│98年10月22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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