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4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451號

原告 吳文珍

監護人林久渝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久琦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久琦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