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美商英特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修仁 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80,3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0,53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40,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