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01號上訴人 張淑晶 被上訴人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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