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2號
110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 邱建華 (現於臺北監獄服刑中)被告 吳進原
吳志峰 同上 吳慶隆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0日具狀請求被告吳進原、吳志峰、吳慶隆各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損害賠償,嗣於同年月14日再具狀請求被告吳進原、吳志峰、吳慶隆各給付100萬元之損害賠償。原告兩次書狀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並無二致,應屬追加及擴張訴之聲明,非重複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再者,如果原告真的是要分成兩案起訴,應再額外繳納9800元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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