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簡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簡聲字第213號聲請人 蘇景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施佳吟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10年8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