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29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被告黃 昱綺
黃耀珍 黃宗賢 黃皇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0年5月7日裁定關於「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部分,應更正為「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20元」,另關於「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5,720元」部分,應更正為「扣除已繳納之2,320元,尚不足4,4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曾怡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