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憲勤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死亡,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宇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憲勤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死亡,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宇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