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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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737號債權人美商英特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修仁 債務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貳萬叁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捌萬叁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肆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伍萬零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叁萬貳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壹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捌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陸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壹萬叁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零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貳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玖萬零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壹萬叁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佰零陸萬肆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捌佰零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陸萬肆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伍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