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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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737號債權人美商英特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修仁 債務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貳萬叁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捌萬叁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肆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叁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伍萬零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叁萬貳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壹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捌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陸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壹萬叁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零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貳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玖萬零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壹萬叁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叁佰零陸萬肆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捌佰零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陸萬肆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伍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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