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債務人 王麗華 代理人 謝佳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 胡軒瑜 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頁)。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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