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債務人 王麗華 代理人 謝佳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二「 胡軒瑜 」欄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麗華」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
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7月20日所為清算終止之裁定,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