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11號聲請人 方建智 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敏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9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9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51×10=4,
59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4,442,244元,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聲請人前與債權銀行達成債務協商後悔諾。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與何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債務協商還款方案為何?於何時毀諾?並請具體釋明聲請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陳報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7年7月10日起至
109年7月9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104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七、聲請人為亞泰景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請提出該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109年7月8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八、除聲請人陳報之玉山銀行帳戶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請提供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一、為了解聲請人目前每月生活開銷情形,請據實依本院要求補正說明下列各事項:
㈠租金15,500元、水電2,500元:①請將水、電費分列之,
並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繳交上開各項費用之繳款證明,並列表成冊。②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同住之人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
㈡手機月租話費1,399元:請說明每月需支出較高額電話費
之必要性,另請說明經更生後是否有更換較低費率之可能?㈢停車費2,500元: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繳交該費用
之繳款證明,並說明該筆花費之必要性?㈣膳食費10,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
算方式。又就聲請人薪資明細表顯示,公司每月均給予伙食津貼約2,400元部分,則此部分支出是否已扣除上開津貼而為計算?㈤生活雜支費2,000元:請說明每月開銷該金額生活費用之
原因、必要性,並提出相關文件單據以為釋明。又就聲請人陳明此部分支出含油資,然編號第三項之停車費支出中提及油費已由公司補貼,是油資部分是否重複提列,請說明之。
十二、扶養部分:㈠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女兒方○○、父親方○○、母親方郭
○○,請說明女兒方○○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之必要?另父親方○○、母親方郭○○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又其等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租金補助、其他社會補助等,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款項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人酌定每月扶養費之數額依據為何?並請提出上開受扶養人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受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銀行及郵局等)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又上開扶養義務有無應分擔之人?如有,其人數及姓名?
與聲請人女兒、父母之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其他扶養義務人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原因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說明之。
十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年7月起迄今,除陳報之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7757號執行命令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若有遭扣薪,另請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五、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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