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鐘羽蓮受刑人鐘武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羽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鐘羽蓮因受刑人鐘武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鐘武勇釋放。茲鐘武勇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72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鐘羽蓮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鐘武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理中經鐘羽蓮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10萬元後,將鐘武勇釋放,惟鐘武勇於該案遭判決有罪(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聲請人對鐘武勇依法傳喚(鐘武勇親收傳票)、拘提到案執行,均傳拘未獲。聲請人復依鐘羽蓮陳報之地址發函鐘羽蓮通知或帶同鐘武勇於遵期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已合法送達(鐘羽蓮親收通知),惟鐘武勇仍未到案接受執行,現已通緝中。上開各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人通知、送達證書、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等在卷可按,足認鐘武勇已逃匿,依上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故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官佳慧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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