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26號聲請人 李東村 代理人 盧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明啓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於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核與票據法第120條規定之本票不符,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22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未載│10,000元│94年12月30日│WG0000000│││1││││││├─┼───────────┼───────────┼───────────┼────────────┼──┤│00│未載│20,000元│95年11月30日│WG0000000│││2││││││├─┼───────────┼───────────┼───────────┼────────────┼──┤│00│未載│20,000元│95年12月30日│WG0000000│││3││││││├─┼───────────┼───────────┼───────────┼────────────┼──┤│00│未載│20,000元│96年1月30日│WG0000000│││4││││││├─┼───────────┼───────────┼───────────┼────────────┼──┤│00│未載│20,000元│96年2月30日│WG0000000│││5││││││├─┼───────────┼───────────┼───────────┼────────────┼──┤│00│未載│20,000元│96年3月30日│WG0000000│││6││││││└─┴───────────┴───────────┴───────────┴────────────┴──┘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