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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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號3樓之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李慧瑜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