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深淵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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