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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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2月22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士林區社子某友人住處,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48公克),其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60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48公克),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971611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毒偵字第60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偵查卷附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88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毒偵字第608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可稽。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448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偵查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971611號鑑定書1紙可憑,足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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