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2號原告 朱國華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許聖娃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000元後,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13,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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