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155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簡字第7923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8年度偵字第22743號,移送併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541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11545號、11639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審理(98年度偵字第3249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88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584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雖知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供作詐欺取款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因缺錢花用,於民國98年6月中旬某日,在其臺北縣中和市○○路上之全家便利超商前,將其於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下稱華南銀行中和分行)所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及永豐商業銀行東門分行(下稱永豐銀行東門分行)所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以每帳戶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業務」之成年男子,以供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打電話給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渠等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甲○○所有之上開2個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審理。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辛○○、己○○、庚○○、壬○○、乙○○、癸○○、戊○○、丙○○及子○○於警詢時所述情節相符,並有丁○○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辛○○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聯調閱查詢單、丙○○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保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子○○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丁○○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及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己○○MSN對話列印資料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庚○○轉帳資料、壬○○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乙○○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及轉帳資料、辛○○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戊○○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癸○○轉帳資料、被告之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函附客戶資料查詢單及存款往來明細表、及永豐銀行東門分行函附開立帳戶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同時交付上揭2個帳戶供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犯罪集團用以誘騙被害人匯入金錢,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其單純提供帳戶與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能與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所為僅係對於他人遂行之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1交付上開帳戶之行為,而使得詐欺集團得以分別詐騙被害人丁○○、辛○○、己○○、庚○○、壬○○、乙○○、癸○○、戊○○、丙○○、子○○之財物,係以1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1幫助詐欺罪。原判決書僅載幫助詐欺丁○○、辛○○、丙○○、子○○之犯罪事實,惟上揭幫助詐欺己○○、庚○○、壬○○、乙○○、癸○○、戊○○之犯行,業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與本院認定有罪之事實,有裁判上1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交付上開2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持以詐騙被害人己○○、庚○○、壬○○、乙○○、癸○○、戊○○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 上開永 豐銀行東門分行帳戶部分之犯行,原審未及併予審判,仍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未就前開移送併辦部分併予審理,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是本件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提供前揭2個銀行帳戶存摺資料供不法份子使用,致多位被害人遭鉅額損失,助長不法份子財產犯罪風氣,對社會信賴及和諧造成不良影響,所生危害甚大,及被告犯罪後於警詢、偵查,迄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應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
2年,用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0條但書、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承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蘇揚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內容│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之帳戶││││││新臺幣)││├──┼───┼───────────┼────┼─────┼─────┤││丁○○│丁○○於98年6月17日下│98年6月│10000元│被告上開永││││午11時許,在雅虎奇摩拍│18日上午││豐商業銀行││││賣網站購買PanasoniLX3│7時6分許││東門分行帳││1││千萬廣角數位相機乙臺,│││戶││││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賣方,│││││││要求丁○○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辛○○│辛○○於98年6月18日下│98年6月│6000元│被告上開永││││午11時許,在雅虎奇摩拍│18日下午││豐商業銀行││││賣網站購買HPMini2140│11時30分││東門分行帳││││10吋1366x768HD高畫質│許││戶││││螢幕,超迷你時尚銀筆記│││││2││-VD630PA乙臺,並以600│││││││0元得標後,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賣方並留下MSN通│││││││信絡,辛○○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己○○│己○○於98年6月18日,│98年9月│6900元│被告上開永││││在露天購物網購買Cano│18日上午││豐商業銀行││3││800相機乙臺,詐騙集團│11時32分││東門分行帳││││佯稱賣家,要求己○○於│許││戶││││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庚○○│庚○○於98年6月18日下│98年6月│8000元│被告上開永││││午3時許,在雅虎奇摩拍│18日下午││豐商業銀行││││賣網站購買PanasonicLX3│3時20分││東門分行帳││4││相機乙臺,詐騙集團成員│許││戶││││佯稱賣方,要求庚○○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壬○○│庚○○於98年6月18日下│98年6月│6000元│被告上開永││││午5時20分許,在雅虎奇│18日下午││豐商業銀行││││摩拍賣網站購買AcerAspi│5時22分││東門分行帳││││reONE小筆電乙臺,詐騙│許││戶││5││集團成員佯稱賣方,要求│││││││壬○○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乙○○│乙○○於98年6月18日下│98年6月│5120元│被告上開永││││午4時30分許,在露天購│18日晚間││豐商業銀行││6││物網購買Sony相機乙臺,│10時30││東門分行帳││││詐騙集團佯稱賣家,要求│分許││戶││││乙○○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癸○○│癸○○於98年6月19日下│98年6月│5000元│被告上開永││││午1時許,在雅虎奇摩拍│19日下午││豐商業銀行││││賣網站購買SonyEricsson│1時30分││東門分行帳││7││手機乙臺,詐騙集團成員│許││戶││││佯稱賣方,要求癸○○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戊○○│戊○○在雅虎奇摩拍賣網│98年6月│5500元│被告上開永││││站購買PanasoniLxus870│19日中午││豐商業銀行││8││相機乙台,詐騙集團成員│12時5分││東門分行帳││││佯稱賣方,要求戊○○於│││戶││││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丙○○│於98年6月18日下午7時許│98年6月│9012元│被告上開華││││,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18日晚間││南商業銀行││││予丙○○並佯稱因其前於│8時6分許││中和分行帳││││雅虎奇摩網站購買物品時│││戶││9││,轉帳設定有錯誤,須依├────┼─────┤││││指示取消,致使丙○○陷│98年6月│10元│││││於錯誤,依指示分二次,│18日晚間││││││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8時21分││││││額至左列戶。│許│││├──┼───┼───────────┼────┼─────┼─────┤││子○○│於98年6月18日下午7時許│98年6月│21243元│被告上開華││││,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18日下午││南商業銀行││││予子○○並佯稱因其前於│7時39分││中和分行帳││││雅虎奇摩網站購買化妝品│許││戶││││時,轉帳設定有錯誤,須│││││10││依指示重新設定,致使机│││││││宏昌陷於錯誤,依照佯稱│││││││郵局之服務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