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75號聲請人甲○○即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理人 劉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龍傑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業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208號備查在案,後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96號、96年度司字第237號、97年度司字第72號、97年度司字第224號、98年度司字第125號裁定准以展期清算至民國98年10月23日止,惟因清算事務未能終結,未能如期完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5年10月24日就任台灣龍傑公司解散後清算程序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208號函准予備查,然因台灣龍傑公司清算事務未能如期終結,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清算至98年10月23日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125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5年10月24日就任台灣龍傑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算至96年4月23日屆滿6個月,本院迭以96年度司字第96號、96年度司字第237號、97年度司字第72號、97年度司字第224號、98年度司字第125號裁定准予展期至98年10月23日止,故本件應准自98年10月24日起展期6個月,至99年4月23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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